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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1. 学前教育

    项目名称:儿童保育补贴

    1.资助对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入学的低收入家庭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儿童、革命烈士子女、五保儿童、残疾儿童(统称“五类学生”)。

    2.资助标准:按照三级公办幼儿园标准减免托幼费用。

    3.鼓励政策:地方政府在对“五类学生”给予资助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资助对象、增加资助内容、提高资助标准。对资助政策超出“五类学生”资助要求的市、县(市),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扩大倍数给予奖励、补贴。

    4. 文件依据:

    (1)关于实行学前教育补贴制度的通知(浙财教[2011]152号)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至2014年省级学前教育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

    二、义务教育

    1. 项目名称:爱心营养餐

    1.资助对象:省内农村(县城除外)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家庭低收入儿童(新扶贫标准以下)、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未成年人。

    2.资助标准:各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每周五顿荤素均衡、营养均衡的免费餐食,餐费基本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全年每生1000元。

    营养餐补贴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冷饮等方式替代,不得采取歧视受资助学生的供餐方式。

    营养餐幼儿园_幼儿营养餐补助政策_幼儿国家营养餐

    3.鼓励政策: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财政补贴、适当提高营养膳食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扩大筹资来源,提高筹资水平。

    4. 文件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的意见》(浙政办[2012]30号)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义务教育扶贫助学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5]9号)

    2、项目名称:寄宿生生活补助

    1.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低收入家庭儿童、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五保供养未成年人、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1000元、初中学生每年1250元。

    补贴资金应当存入学生就餐卡或银行存折(卡),不得以任何形式冲减费用或抵扣欠款。

    3. 文件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79号)

    三、普通高中教育

    1. 项目名称:学费减免及收费

    幼儿营养餐补助政策_营养餐幼儿园_幼儿国家营养餐

    1.资助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在册正规高中学生子女、社会福利机构依法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农村五保供养未成年人、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2.资助标准:五类学生免交在校期间的学杂费;其他因灾、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缓交、减交或免交相关费用。

    对就读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办学的公立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免费名额按照当地公立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3. 文件依据: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免费接受中小学教育的通知》(浙教规划[2003]164号)

    2.项目名称:国家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资助标准:资助标准平均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资助标准分为2-3个档次。

    学校要制定国家奖学金具体实施办法,为每一名受资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学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扣或抵扣国家奖学金。

    3.鼓励政策:普通高中须从办学收入中提取3%用于学费减免、设立学校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等费用。

    民办普通高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学,其举办者从办学收入中提取足够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4. 文件依据:

    幼儿国家营养餐_幼儿营养餐补助政策_营养餐幼儿园

    (1)《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号)

    (2)《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普通高中扶贫助学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

    4.中等职业教育

    1. 项目名称:免学费

    1.资助对象:全体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非民族地区非戏剧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资助标准: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免除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实际收取学费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免除标准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超出部分民办学校可继续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

    3. 文件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

    2.项目名称:国家奖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农业专业一、二年级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农业专业学生

    2、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 文件依据:

    (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职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

    (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附加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教[201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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