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页 > 体育问答
  •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概念解析及家事代理权的探讨

    丈夫或妻子一方进行超出家庭日常需要范围的交易,交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不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对于超出家庭代理权范围的债务,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即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行为足以使其相信债务人向其借款是为了夫妻日常需要。债权人可以通过该行为在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交易中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上述内容,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超过“家庭日常需要”部分的性质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需要所负债务以及超过家庭日常需要部分所负债务,可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二者有以下区别:第一,前者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后者只有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在范围上,前者仅限于夫妻日常生活必需的基本内容,而后者范围更广。 第三,在形式上,前者仅限于合同交易,而后者还包括巨额财产投资、大额消费贷款等。最后,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于前者,法律推定其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通常无法提供证据;对于后者,法律推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过家庭生活必需的债务的性质,《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过家庭生活必需的债务,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在此限。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超过家庭生活必需的债务,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 “家庭日常需要”的认定标准 1.“家庭日常需要”的认定要求 夫妻一方对外进行的实际交易是否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是认定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关于“家庭日常需要”的认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已明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家庭消费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用电器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娱乐、教育和服务、住房、其他货物和服务八大类。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可以参照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结合夫妻双方的生活状况(如夫妻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爱好、家庭规模等)以及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等综合判断。” 由于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八大类涉及的金额差别很大,因此贷款金额仅应作为判定是否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参考标准之一。

    一般而言,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参考以下条件:一是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二是债务人借债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日常生活必要开支,如正常的衣食住行、生活必需品、医疗、子女教育、养老、文化消费等。三是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支出要适当。适当性是一个事实性判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家庭所处的社会环境、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限定《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不属于此种情形。基于此,“家庭日常需要”的概念具有一定的边界,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第一,对夫妻共同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不属于家庭日常需要的范围,这种交易必须由夫妻共同决定。对夫妻共同生活有重大影响的交易是指将根本改变家庭及其成员生活状况的交易。第二,夫妻分居期间的交易。由于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同居义务均已免除,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需要而借债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夫妻分居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不能直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欠的债务。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联系本站,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tintoo.cn/html/tiyuwenda/467.html

    加载中~

    相关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