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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分析)离婚后未依约还款,该如何处理?

    2017年8月18日,陈某(借款人)与某银行(贷款人)签订《最高索赔额合同》,约定银行拟持续向陈某提供最高索赔金额为30万元的授信额度,由陈某使用申请个人消费贷款。 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本人,以及装修、购车、结婚等家庭消费。

    合同签订后,2018年8月至9月,陈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共计29.99万元。 批准后,银行按照合同将相应资金划入陈某指定账户。 随后,陈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 截至2021年7月22日,其尚欠贷款本金29.99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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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中,银行声称上述《最高债务金额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应债务应为陈某、孙某的共同债务。 对此,孙先生并不认可。 孙某辩称,他与陈某于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2月同意离婚。上述债务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但其并未签署借款合同予以确认。 他也不知道,陈某所借的贷款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系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核实,陈某在收到上述贷款后,先后将款项转至自己名下或案外基金管理公司名下,但并未转至孙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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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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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最高债务金额合同》是陈某签署的,涉案贷款也由陈某申请并发放至陈某指定账户。 相应的信用证明没有孙某的签字和认可,孙某也没有出具任何书面承诺确认相应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虽然《最高债务金额合同》中规定相应贷款用途包括家庭消费,但根据目前的资金流向,无法判断争议资金实际用于陈某、孙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活。生产和经营。 因此,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并驳回银行要求孙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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